偶对这篇文章的有些观点不太同意,既然作者以现代刑法的理论去阐述他的观点,偶也从法律的角度予以阐述:
1。“聚贤庄特大恶性杀人案曝光以后,法律之剑之指萧峰。”
偶认为萧峰杀人无需负刑事责任,因为他是正当防卫,而且享有无限防卫权。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存在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当时的情况是几百名武林人士聚集聚贤庄讨论如何除掉萧峰,在萧峰自动现身后就想将其就地阵法,并且房顶上,前后门都有武林高手守住,丝毫没有放他一条生路的意思,因此群豪的行为是存在侵害紧迫性的犯罪行为。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速。
所谓已经开始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当时群豪的刀枪已经全部对准了萧峰,这就表明萧峰的安全已受到威胁,萧峰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所谓尚未结速应当以不法侵害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现实危险是否排除为标准。
聚贤庄有几百名武林高手,每个人都没有打算让萧峰活着出去,以单正老头来说,在萧峰束手就擒的情况下仍要取萧峰的性命,这就表示自始至终该现实威胁都没有被排除。不法侵害没有完结,正当防卫当然不可能完结。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必须仅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身。至于不法侵害者本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萧峰对付的都是携刀带枪的武林人士,并且他们各各都要取萧峰的性命。(否则他们不会去聚贤庄)这一点大家看得很清楚吧。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必须出于正当目的,即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萧峰本与群豪无怨无仇,但是为了保全自己和阿朱的性命不得不以死相搏(当时有几百人要杀萧峰,单正老头更是连病中的阿朱都不放过)他的目的绝对的合法。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是萧峰享有无限防卫权。
萧峰可以实施特殊防卫。首先他具备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同时他针对是正在进行的杀人这种严重暴力性犯罪,而且这种犯罪严重危机了他和阿朱的人身安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2。“现在萧峰是大理国的公民了,大理和大宋并没有缔结什么国际犯罪过渡条约,大宋的法律管不到这里。”
我想纠正一点,没有什么国际犯罪过渡条约,只有“引渡条约”是一种国际间的司法协助。还有涉及到刑事犯罪必然要弄清楚刑法的效力范围。在刑法的空间效力中有一条是保护原则,即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管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在没有明确宋代刑法是否采用了保护原则的情况下,就简单推断大宋的法律管不到外国,是比较武断的。(假设萧峰负刑事责任)
3。“耶律洪基不仅十分赏识萧峰的武功,还认为萧峰熟悉大宋国情,在政治上具有很高的利用价值。于是提出让萧峰到大辽国政治避难的想法。萧峰故作姿态的推辞一下,然后接受了。“必须将萧峰引渡回国,才能揭破全某人的画皮。”
如果萧峰是“政治避难”,那么按照国际惯例,政治犯是不“引渡”的。并且“引渡”只能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行为,吴长老没有“引渡”的权利。
4。“在那个政治意识形态很浓的时代,萧峰离开大宋,奔向辽国的怀抱,这就是投敌叛国。”
这句话可能会遭到无数网友的反对。偶也极力反对!所谓投敌叛国是指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背叛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
客观方面有两点:1)勾结外国的行为。2)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并且有危害国家领土和安全的目的。
纵观整部小说,萧峰只不过和辽国的皇帝结拜,虽官居辽国南院大王,但是绝对称不上勾结外国!并且他也根本没有危害大宋安全和领土(不然他就不会被辽王囚禁了)的意图及行为。因此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从客观方面说,萧峰都没有投敌叛国!
说了这么多,从现代刑法的角度完全可以得出萧峰并不是杀人狂魔的结论。作者给萧峰定下的几大重罪皆不成立!